旅游賠償法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

導讀:旅游賠償法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 1.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 2. 旅游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3. 旅游合同退費標準 4. 旅游賠償標準 5.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規(guī)定 6. 旅游賠償協(xié)議書范本 7. 旅游賠償標準是多少 8. 旅游合同賠付標準 9. 旅游索賠標準 10.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最新 11. 旅游違約金賠償標準

1.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

如果你簽訂了旅游服務合同,里面有具體的規(guī)定,比如提前三十天退款,全額,十五天支付20%違約金,七天百分之多少的……就按這個退,如果沒有詳細規(guī)定,全款只有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是旅行社一定可以扣的,如果產生更多,比如說飛機票火車票之內的,都可向游客要求賠償?shù)?,但是大多?shù)旅行社是服務行業(yè),沒有太大損失,比如一日游之類的常規(guī)線都是全額退,但是有機票訂車損失的就需要你支付損失了,這時要緩和氣氛,或者換個人去或改時間都好,算一下?lián)p失多少,比如火車票退票一定收百分之二十,機票有些特價的不能退的,因為自己個人原因不能去,拿回沒有損失的就好。

2. 旅游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旅行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還全額費用,并支付違約金。出發(fā)前7日至4日,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10%;出發(fā)前3日至1日為15%;出發(fā)當日為20%。若旅客在出發(fā)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50%;出發(fā)前3日至1日為60%;出發(fā)當日為8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3. 旅游合同退費標準

處理方法:

旅行社處理方法:在接到合同當事人之一也就是游客的退團申請以后,在合同約定的解約時間內,游客提出申請,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解除,不得以合同未規(guī)定的理由來要挾或者不解約。在超出合同在在在約定的解約時間后,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要求游客給與一定的賠償,但該賠償不得超出合理范圍。若合同中約定不能退款條款或者約定其他不得解約條款,除非游客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等,旅行社可以拒絕游客退團,也可以拒絕退款。

游客處理方法:同樣,游客需要退團或者臨時退團,需要在遵守和旅行社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提出退團,并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可以退團時間段內,可以直接提出退團,要求旅行社根據合同約定退款。若在旅行途中退團,就需要舉證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沒有達到合同約定或者存在欺詐,強買強賣的事項等,保留證據同時提出退團,證明旅行社錯誤和違約在先,這樣才能合理合法的退團。同時,如果在旅行途中或者旅行之前,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項,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和合同約定進行解約。

4. 旅游賠償標準

如果是因為景區(qū)設備的原因導致。身亡那么。場地是全責,那么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場地是不負任何責任的,也就不需要賠償

5.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規(guī)定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當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6. 旅游賠償協(xié)議書范本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是旅行社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客死亡的,由旅行社進行賠償,如果是旅游經營者責任的,由旅游經營者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 ??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xiàn)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 旅游賠償標準是多少

不同的地方政策不一樣,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需根據征收建設項目,和被征收土地的性質以及被征收前的年產值來確定。建議你可參考《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土地征收補償?shù)挠嘘P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8. 旅游合同賠付標準

旅游質監(jiān)部門提醒有五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

1、與旅游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地講,旅游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lián)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xù)完成旅程。

2、 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盡量具體、詳細。

2、 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

證據指的是:

①與旅行社? ??訂的有關協(xié)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fā)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

②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游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guī)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fā)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

3、 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游局發(fā)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游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為主要依據。

要及時的解決旅游糾紛,要有合理的投訴請求以及確鑿的證據,這樣就可以事半功倍。

9. 旅游索賠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規(guī)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監(jiān)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fā)展旅游事業(yè),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游業(yè)發(fā)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tài)效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xiàn)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huán)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yè)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guī)則,禁止行業(yè)壟斷和地區(qū)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wèi)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xié)調機制,對旅游業(yè)發(fā)展進行綜合協(xié)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旅游業(yè)發(fā)展和監(jiān)督管理進行統(tǒng)籌協(xié)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yè)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條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shù)玫阶鹬亍?/p>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享受便利和優(yōu)惠。

第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p>

第十三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

第十四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shù)鼐用竦暮戏嘁?,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guī)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游規(guī)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yè)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對跨行政區(qū)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商編制統(tǒng)一的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

第十八條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包括旅游業(yè)發(fā)展的總體要求和發(fā)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fā)、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fā)利用的專項規(guī)劃,對特定區(qū)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guī)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guī)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huán)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資源、生態(tài)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shù)貍鹘y(tǒng)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qū)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產業(yè)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qū)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qū)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fā),促進旅游與工業(yè)、農業(yè)、商業(yè)、文化、衛(wèi)生、體育、科教等領 域的融合,扶持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革命老區(qū)、邊遠地區(qū)和貧困地區(qū)旅游業(yè)發(fā)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zhàn)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tǒng)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tǒng)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qū)、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y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yè)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qū)和通往主要景區(qū)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fā)展旅游職業(yè)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yè)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

(三)有符合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yè)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yè)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yè)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fā)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yè)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fā)生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yè)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 ,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yè)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yè)務。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yè)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yè)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zhí)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四十二條景區(qū)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和生態(tài)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的門票以及景區(qū)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景區(qū)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qū)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qū)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qū)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qū)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景區(qū)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qū)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qū)應當公布景區(qū)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qū)接待旅游者的數(shù)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shù)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qū)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妫皡^(qū)和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yè)務經? ?許可證信息。

發(fā)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十九條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jiān)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景區(qū)、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fā)現(xiàn)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shù);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guī)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yè)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guī)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shù)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guī)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yè)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 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七十四條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

第七十五條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協(xié)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規(guī)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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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旅游合同賠償標準最新

《旅游法》頒布后,并未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購物,法律所禁止的是旅行社強迫購物或單方指定具體的購物場所。

根據《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只要滿足兩個條件,旅行社可以安排購物:第一,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就購物事項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動提出購物要求。第二,不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安排購物應注意哪些事項?

1、旅行社安排購物,必須和旅游者協(xié)商,并且以旅游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與旅游者簽署購物協(xié)議,嚴格按照購物協(xié)議的內容執(zhí)行。

2、旅行社應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商場或商鋪,商品明碼標價,保證商品質量達到相關標準,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參加購物行程的旅游者。

4、安排境外購物,應提示旅游者關稅政策問題。

3、為什么旅行社安排購物一定要與旅游者簽訂購物協(xié)議?

第一,根據《旅游法》的規(guī)定,旅行社安排購物必須和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簽署書面協(xié)議即代表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又因有些旅游者選擇不參加購物,故實踐中,較多是簽署購物協(xié)議形式約定,而不是在統(tǒng)一版本的旅游合同中約定。

第二,旅游者如果主張旅行社擅自指定購物場所,應由旅游者初步舉證旅行社有安排購物場所的事實,然后才由旅行社舉證證明系旅游者自愿參加購物。旅行社承擔舉證責任,比如雙方簽署的購物協(xié)議,或者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應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的材料、視頻、音頻等,否則,旅行社應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

4、旅游者購物后因商品價格高等原因反悔? ?,如何處理?退換貨費用如何承擔?

旅行社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后安排購物,事后旅游者以商品價格高于其他商家同類商品、與實際價值不符、珠寶商品佩戴后身體不舒服等各種原因反悔,要求退貨的,商品若無質量問題的,旅行社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配合旅游者退換貨。

是否購買商品出于旅游者的自我判斷,旅游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的購物行為負責任。且,商品是否屬于同類、旅游者的比較是否科學、不同商家的經營成本是否相同等問題,不能簡單類比。只要旅行社沒有單方指定購物場所、沒有強迫旅游者購物、安排的購物場所經營資質齊全、商品明碼標價,旅游者和商家的買賣合同關系與旅行社無關。

但在無購物協(xié)議或其他證據證明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應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的情況下,旅行社即涉嫌指定購物,應為旅游者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強迫購物的情況下,旅行社可能還要承擔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5、旅游者在購物店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如何處理?

旅游者主張在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的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負責挽回或者賠償旅游者直接經濟損失。旅游者應提供正規(guī)的購買憑證,證明買賣合同關系;提供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證明商品是否屬于假冒偽劣;旅游者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6、旅游者在行程中購物發(fā)生問題,是否都應由旅行社負責?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購物、購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個人判斷和選擇的結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中,如果旅行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但旅游者在自由活動或者游覽過程中的購物活動,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沒有責任。因此,不能因為是隨團旅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擔有關購物的所有責任。

11. 旅游違約金賠償標準

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通知對方取消合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fā)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fā)前72小時至出行前24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違約方在出發(fā)前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4.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5.以上違約責任如涉及航空、輪船、鐵路等公共交通服務提供者的運輸費用等損失,可參照相關部門有關條款計算,但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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