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跨省到靖遠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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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靖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靖檢一部刑訴〔2020〕218號

本案由甘肅省靖遠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陶某某涉嫌盜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陶某某駕駛皖C*****獵豹牌越野車從安徽蚌埠市出發(fā),先后在陜西、河南將被告人劉某某及尤某某、黃某某、席某某(以上三人另案處理)。六人駕車行至甘肅省靖遠縣**鎮(zhèn)**村對隋唐時期的霍家半川古墓群(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盜掘。胡某某提供盜掘工具及相關費用負責開車接送并放風,劉某某、黃某某對主墓室的位置進行探測定位,探測到墓葬位置后,劉某某、黃某某、尤某某、席某某、陶某某等人用鐵锨等工具對主墓冢的封土進行挖掘,之后撬開墓室青磚進入但未盜得文物,對盜洞簡易封堵后離開現(xiàn)場。靖遠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勘驗:霍家半川墓群主墓冢封土南側被掘開一孔洞,盜洞口徑為50cm×100cm,深度約為7m,盜洞已通至墓室;此次盜掘行為已嚴重破壞了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霍家半川墓群的本體,對墓群中主墓冢的歷史風貌、墓室青磚的燒制技藝載體、墓室設置的藝術形態(tài)以及墓室的砌筑的建筑科學依據(jù)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戶籍證明、白銀市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公布文件等書證;2.證人霍某某等人 的證言;3.被告人胡某某、陶某某、劉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4、同案犯尤某某的供述;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劉某某、陶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陶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侵犯了國家文物管理和國家對古墓葬的所有權,情節(jié)較輕,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胡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陶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陶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遠縣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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